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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二本在福建降分录取的学校
福建:高校降分录取的五种情况 全体考生适用2008年04月04日 星期五 08:25以下的几种情况,高校可降分录取,适用于全体考生,适用的范围也为全部院校(除了面向厦门)。
第一种类型:生源不足
高招政策: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确实不足的学校(主要指艰苦专业或冷门专业),可在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择优录取。高考志愿填报指南
第二种类型:定向生
①一般定向生
高招政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高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
在招生计划册上,如果某专业招收的是定向生,高校会特别注明。考生一旦选择报考,就视同同意作为定向生录取,录取完后,招收定向生的高校与定向就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签署并严格履行定向协议,定向生培养费用由定向就业单位负责。
②西部定向生
高招政策:一些重点高校都有招收定向西部工作的学生。
解读:厦大今年招收西藏定向生,对象为非西藏生源省份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厦大根据考生志愿在不低于考生所在省本一批中厦大的出档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毕业后充实到西藏的县以下基层干部队伍,进藏服务期5年。录取的学生到校报到注册前须与西藏人事厅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三种类型:民办院校和独立学院
高招政策:在降低了20分之后,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如生源仍然不足,可适当继续降分,最低降分幅度不得超过线下50分。
第四种类型:预科班
①民族预科班
高招政策: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照顾: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民族班仅适用于少数民族考生,省内集美大学就有民族预科班。预科班读一年后,考试合格,可以进入本科学习。
②华侨大学预科班
高招政策:福建考生可享受的是华大本科二批投档分数线下80分。
报考对象:本科第一志愿报考华侨大学且填报预科班志愿的“三侨一台”考生(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
第五种类型:面向厦门招生
高招政策:今年厦大、集大、华侨大学、厦门理工学院和厦门城市职业学院仍然有单独面向厦门招生计划。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并不是降分政策,但是,和这些高校面向全省的录取线相比,面向厦门招生的录取线相对比较低。有关面向厦门的招生,请查阅厦门日报6月15日报道。要注意的是,集大面向厦门的只有师范类。
在填报方法上,考生必须在本一的第一志愿填报厦大面向福建省统招的志愿(院校代码680),然后方可在本一批的参考志愿栏中填报厦门走读志愿(代码682)。其他院校直接填报它们面向厦门的招生代码即可。
那么,多少分可以被录取为厦大厦门走读生?校方表示,录取方法是“将在本一批分数线上符合上述填报走读志愿方式的出档考生中,根据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和学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从这几年看,一般是比厦大在闽招生降低几分。至于其他学校面向厦门招生会比面向福建低多少分,目前并不确定,考生可上“家有读书郎”在线聊透透(
)的热点信息栏,查询它们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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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司法考试6月11日开始网上预报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7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2.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中国普法网,网址:
)进行网上预报名。
3.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未网上预报名的报名人员可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报名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或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0日、21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汉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蒙古文、藏文和朝鲜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可以根据本人情况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2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5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5日至30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根据四川汶川地震灾情,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6个市(州)62个县(市、区)延期举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安排另行公告。四川其它地区及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省(市)报名时间延长至7月31日,报名方式由各地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公告发布。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八年六月六日
09福建高考志愿院校代码
专科路标网(https://www.szhektwx.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09福建高考志愿院校代码的相关内容。
10384 厦门大学
10385 华侨大学
10386 福州大学
10388 福建工程学院 福建建筑高专职技院合并升格更名
10392 福建医科大学
10393 福建中医学院
10394 福建师范大学
10395 闽江学院 原福州师范高专闽江职大合并新建
10397 南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398 宁德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399 泉州师范学院 泉州师范高专更名升格
10402 漳州师范学院
11062 鹭江职业大学
11311 三明高等专科学校 原三明师专职大进修学院合并新建
11312 龙岩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1313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11315 闽西职业大学
11317 黎明职业大学
1149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11498 莆田学院 原莆田高专等三校合并升格新建
11499 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 民办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更名
11784 仰恩大学
11900 集美大学
11948 福建农林大学 原福建农大福建林学院合并新建
19385 华侨大学福建音乐学院 华大分校性质的二级学院2000年批
43501 福建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43502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福州业大工人业大等校合并新建
43504 福州英华职业学院
43505 厦门华夏职业学院
43506 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
43507 泉州育青职业技术学院
43508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漳州职大、农机学校合并新建
43509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福建华光中职校升格新建
43510 泉州中营职业学院 福建省摩托汽车中职校升格新建
50584 福建职工大学
50585 福建省直属机关业余大学
50588 厦门工人业余大学
50589 福建省漳州业余大学
50591 福建教育学院
50601 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51270 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
51271 三明业余大学
51272 漳州教育学院
51273 南平业余大学
51274 福州教育学院
51275 厦门教育学院
51278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51279 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
51280 福建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
51833 厦门市广播电视大学
90095 福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43511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电子工业学校等合建
43512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水电学校升格更名
43513 福建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泉州电力学校升格更名
43514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林业学校升格更名
43515 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农校福州农校合建
43516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集美水产学校升格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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