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民航招飞条件(空军招录飞行员的身体限制?)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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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招飞条件
拜托,空军初检的东西也太小菜一碟了。。。。民航不需要肌肉男,要的是全身全部健康,发个标准给你看,其实没多大意义,就是全部健康
还有,那些什么靠关系才能进去的纯属屁话,人格保证,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 、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空军招录飞行员的身体限制?
空军飞行员报名资格 应届高考生: 1990年9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之间出生,有所在省、市、自治区正式户口,具有所在学校正式学籍,参加2010年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男生(语种限英语、俄语),本人自愿,家长支持。不招收往届生、复读生。 普通高校本科二年级在校生: 男性,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7年7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入学高考成绩达到二本线以上(不招收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特长生),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成绩合格。 普通高校、军校应届本科毕业生: 男性,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85年7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入学高考成绩达到二本线以上(不招收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特长生),毕业时须获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空军招飞相关条件要求 身体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身高:男性在165-185厘米之间,女性在165-178厘米之间。 2.体重:男性在50公斤以上,女性在46公斤以上。3.血压:平静血压不超过138/88毫米汞柱。4.视力:按空军招飞“C”字型视力表双眼裸视力在0.8以上。5.无色盲、色弱。 6.无有碍军容的纹身、刺字。 (二) 凡有下列病史或体征者,不宜报名: 1.身体有明显畸形,四肢残缺功能不全者。 2.有开颅、开胸手术以及头部外伤昏迷史者。3.经常腰腿痛或一年内有骨折者。 4.有慢性胃肠病(经常胃痛、泛酸或腹泻)或七岁后患过传染性肝炎者。5.患过脑膜炎、脑炎、肾炎、结核病或有哮喘病史及经常咳嗽者。 6.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者。 7.家族及本人有精神病、癫痫病(羊角疯)或本人有晕厥史者。 8.有口吃(结巴)者。 9.有梦游症(睡眠中下床活动,事后自己不知道)或十二岁以后仍有尿床现象者。 10.眼睛做过视力矫正手术者。11.有斜视者、夜盲者。12.有耳聋、经常耳鸣或耳内流脓者。13.乘车(船、飞机)恶心、呕吐者。14.牙齿脱落三个以上或明显咬颌不良者。另外,女性月经经常失调、痛经或伴有明显贫血者。 招飞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空军招飞录取流程 第一阶段:预选初检 通常从每年9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主要包括宣传动员、组织报名、初步检测、确定预选对象。 (一)宣传动员:由各级教育行政、招生考试部门和大中学校组织实施,利用空军提供的招飞简章、宣传资料等,采取各种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支持鼓励综合素质全面的优秀学生报考空军飞行学员。 (二)组织报名:由学校组织实施。符合自荐条件的学生自愿报名,由班主任或学校招飞联络员推荐,填写《空军飞行学员报名表》,参加学校组织的五查(身高、体重、视力、血压、色觉),通过者经学校审查同意后,作为报考空军飞行学员的初选对象。 (三)初步检测:学生持《空军飞行学员报名表》和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证明,由县(市)、区招生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招飞检测站参加检测。 (四)确定预选对象:初检合格者,由招飞选拔中心发给《招飞全面检测准检证》,领取填报《空军招收飞行学员预选对象登记表》等。 第二阶段:全面检测 通常从次年2月份开始至5月份结束。全面检测工作在空军招飞局各选拔中心设置的招飞检测站进行。各地市(盟、州)和县(市)、区招生部门或普通高校派专人带初检合格学生,参加全面检测。报到时,学生需持 《招飞全面检测准检证》、身份证、户口簿。全面检测内容有文化测试(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体格检查、心理选拔、政治审查。 文化测试。依据国家关于普通中学教学大纲要求,对数学、英语进行测试,达不到要求者终止检测。 体格检查。按照招飞体检标准和规定程序,由招飞体检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外科和皮肤科、内科、神经精神科、眼科、耳鼻喉科和口腔科、超声诊断科、检验科等全面检查。 心理选拔。按照招飞心理选拔标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通过军事飞行心理选拔测评系统,检测学生是否具备飞行潜质。主要包括飞行基本能力检测、特殊能力检测和专家面试等。 政治审查。通过文化测试、体格检查、心理选拔的学生,确定为招飞政审对象。由政审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填写相关表格,询问和登记学生的家庭成员及亲属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全面政审调查。 第三阶段:选拔录取 招飞全面检测合格的学生,由空军招飞局按大学生、高中生分批进行选拔录取。第一批为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大学生,从5月下旬开始至6月上旬结束;第二批为高考成绩达到空军招飞参选线的高中生,从6月中旬开始至7月下旬结束。 集中选拔。由空军在北京直接组织实施,对参选学生进行资格确认,并进行体检、心理选拔、文化复查和政审联审。 审批录取。对参加集中选拔合格的大学生,由空军按计划择优录取。高中生录取分数线由空军划定,实行提前网上单独录取。被录取的学生由空军统一下发《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时间到空军航空大学报到。新招收的飞行学员入校后经过三个月考察期,合格者取得学籍、军籍。 空军招飞享受何种待遇 飞行学员除享受军校学员待遇外,还享受航空飞行专业岗位津贴、空勤伙食、特种装具等待遇。大学毕业后,高中生和大学二年级学生飞行学员获大学本科学历、授学士学位,并任命为副连职军官;应届本科毕业生飞行学员,再授予军事学学士学位,并任命为正连职军官。 高中生飞行学员停飞后,根据本人素质且具备培养为地面军官条件的,转入地面军事院校学习。大学二年级飞行学员停飞后,根据本人意愿可退伍回原普通高校继续学习;应届本科毕业生飞行学员停飞后,符合地面军官条件的,可直接任命为地面军官,也可根据本人意愿作退伍安排。 空军招飞录取八大关卡 第一步:报名推荐 每年9至12月份,报考飞行学员的学生,就能了解到空军招飞的信息。学生首先需要通过学校报名推荐关。这一关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学生争得父母的同意自愿报考,另一方面学生所在学校对照招飞报名条件审查报名资格。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填写《空军航空大学考生报名表》,参加招飞选拔。 第二步:预选初检 这一关是以体检为主,检查时采取单项淘汰制,主要通过检测淘汰率高、易检测、占用时间短的项目,包含了外科除握力、肺活量以外,内科的血压、心肺、肝脾、肾脏,眼科的视力、色觉、外眼和耳鼻喉三腔检查。 第三步:文化考试 依据国家关于普通中学教学大纲要求,对数学英语进行测试,达不到要求者终止检测 第四步:体格检查 严格体检,按《空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条件》执行,由空军招飞专业体检医务人员实施,实行单科、单项淘汰制。考生要通过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外科、皮肤科、内科、神经精神科和特诊科,近150个小项的全面检查。 第五步:心理选拔 按照招飞心理选拔标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通过军事飞行心理选拔测评系统,检测学生是否具备飞行潜质。主要包括飞行基本能力检测、特殊能力检测和专家面试等。 第六步:政治审查 通过文化测试、体格检查、心理选拔的学生,确定为招飞政审对象。由政审工作人员指导学生填写相关表格,询问和登记学生的家庭成员及亲属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学生进行全面政审调查。 第七步:集中选拔 时间:大学生在次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高中生在次年6月下旬至7月下旬。 地点:北京。 组织者:空军招飞局及各选拔中心。 办法: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高中生的高考成绩须达到空军招飞集中选拔参检线),由空军招飞部门负责通知本人,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北京参加集中选拔,合格考生正式录取为空军飞行学员。每个考生完成集中选拔通常需要3-5天。录取工作与高考招生录取同步实施,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第八步:审批录取 对参加集中选拔合格的大学生,由空军按计划择优录取。高中生录取分数线由空军划定,实行提前网上单独录取。被录取的学生由空军统一下发《录取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时间到空军航空大学报到。新招收的飞行学员入校后经过三个月考察期,合格者取得学籍、军籍。 空军招飞与军队院校招生的区别 招生和录取时间 空军招飞是每年9-10月份开始报名检测,而军队其他院校是明年高考前后报名,高考结束后进行军检和面试。因此,落选考生不会影响军队其他院校或普通高校的录取。 考核侧重点不同 空军招飞要全面考核学生的政治、体格、心理和文化素质,而军队其他院校重点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素质的考核,对学生体格、心理素质的要求没有空军招飞严格。 文化成绩要求不同 军队其他院校是按高考成绩录取,空军招飞对文化成绩有特别要求,高考成绩和数学、英语单科成绩必须达到空军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今年空军招飞学员为1100人,高中生900人,大学生200人。 截止5月10号,已经有16000名高中生,1000名大学生通过 初检,进入全面检测的范围。
民航招飞问题
专科路标网(https://www.szhektwx.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民航招飞问题的相关内容。
民航招飞相对于 空军招飞而言,所检查的项目较少,且相对宽松,疤痕如果不是过深或过大,应该没问题,下面是民航招飞选拔标准,自己看看吧!!!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招收飞行学生,也适用于改做飞行工作的人员。
2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 一般条件
3.1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 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 活动的、潜在的、急性的或慢性的疾病;
C. 创伤性后遗症。
3.2身高低于 165 cm不合格。
腿长不足 74 cm不合格。
体重(以kg为单位)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身高/cm—110〕士10%个别评定。
3.3体质不良,影响功能的畸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3.4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及其可疑者不合格。
3.5恶性肿瘤及其可疑者,妨碍着装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3.6遗传性疾病及其家族史者不合格。
3.7辅助检查结果异常不合格。
B型超声波检查结果异常个别评定。
4 精神、神经系统
4.1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智力、运动功能正常,脑电图正常合格。
4.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4.3神经症、神经症倾向不合格。
4.4睡眠障碍不合格。
遗尿史个别评定。
4.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4.6言语障碍不合格。
4.7癫痫及其病史不合格。
4.8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可预防的生理性晕厥个别评定。
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外伤及其病史不合格。
4.9.1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脑电图正常合格。
4.9.2轻度闭合性颅脑外伤治愈二年后,无后遗症合格。
4.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4.11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4.12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合格。
4.13肌肉疾病不合格。
4.14脑电图异常个别评定。
5 心理学
心理测验不及格不合格。
6 呼吸系统
6.1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6.2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
6.3气胸、自发性气胸史不合格。
6.4肺结核不合格。
6.5胸部X线检查异常部合格。
6.5.1肺野(肺尖除外)有散在孤立的钙化点合格。
6.5.2度肺纹理增粗,无实质性病变合格。
6.5.3肋膈角稍钝、轻度幕状粘连合格。
7 循环系统
7.1心血管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7.2血压:收缩压低于12.8kpa(96mmHg)或高于18.7kpa(140mmHg);舒张压低于8.0kpa(60mmHg)或高于11.7kpa(88mmHg)不合格。
7.3脉搏每分钟低于56次或高于100次个别评定。
7.4 心电图异常不合格。
7.4.1 1度房室传导阻滞运动后P-R间期恢复正常合格。
7.4.2电轴左偏超过一450偏超过十1160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4. 3不完全性右束枝传导阻滞或合并单纯性左室高电压合格。
7.4.4早搏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7.5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
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8 消化系统
8.1消化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8.1.1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
8.1.2肝脏于右锁骨中线肋缘下2cm以内触及,质软、边薄、无压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合格。
8.1.3阑尾切除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8.2病毒性肝炎及其病史,肝功能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8.2.1二年前患过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
8.2.2肝功能单顶超标.一星期内经二次复查均正常合格。
8.3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
8.3.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
8.3.2腹外疝手术治愈后,无复发及后遗症合格。
9 泌尿生殖系统
9.1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9.1.2尿沉渣检查:红细胞不超过0~3/HP,复查二次不再增多合格。
9.1.3尿液检查有微量蛋白,复查二次均正常合格。
9.2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
9.3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9.3.1睾丸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9.3.2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无压痛,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
10 造血系统
10.1造血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0.1.1营养因素所致的轻度贫血,红细胞在3。5*1012/L以上,血红蛋白在110g/L以上合格。
10.1.2脾脏在左肋缘下0。5CM以内触及,边缘光滑、质软、无压痛合格。
11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11.1新陈代谢性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2免疫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1.3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2 运动系统
12.1颈部疾病不合格。
习惯性斜颈能自行矫正合格。
12.2脊柱疾病、形态明显异常、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脊柱侧弯或生理弯曲异常,能自行矫正合格。
12.3骨或关节疾病、畸形、损伤及其功能障碍不合格。
12.3.1肘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2膝内、外翻不影响功能合格。
12.3.3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
12.3.4外伤性关节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2.3.5关节弹响,功能正常合格。
12.3.6 I~Ⅱ度下蹲功能不全合格。
12.3.7双下肢不等长,步态无明显异常合格。
12.3.8腱鞘囊肿不影响功能合格。
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13.1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13.1.1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
13.1.2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
13.1.3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
13.1.4轻度腋臭合格。
13.2性病不合格。
14 眼及其附属器
14.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
14.2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4.3任何一眼屈光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合格:
a.近视超过1.00D;
b.单纯近视散光超过0.50D;
复性近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0.75D或两轴相差超过0.25D;
d.远视超过2.00D;
e.单纯远视散光超过0.50D;
f.复性远视散光最大径线超过2.00D或两轴相差超过0.50D;
g.混合性散光两轴相差超过0.50D。
14.4视野异常不合格。
14.5色盲、色弱不合格。
14.6夜盲不合格。
14.7立体盲不合格。
14.8斜视,6m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Δ、外隐斜视超过5Δ、上隐斜视超过1.5Δ不合格。
14.9眼球运动异常不合格。
14.10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14.11角膜疾病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格。
14.12巩膜疾病不合格。
14.13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4.14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14.15晶状体疾病不合格。
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
14.16玻璃体疾病不合格。
细丝状或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
14.17青光眼、可疑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
14.18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14.18.1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白色斑点合格。
14.18.2黄斑区外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15 耳鼻咽喉及口腔
15.1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不合格。
15.2单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损失超过20dB;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dB不合格。
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
15.3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
15.4前庭功能障碍或运动病病史不合格。
偶然发生且诱因明确的晕车、晕船、晕机史合格。
15.5外耳慢性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轻度外耳道真菌病合格。
15.6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
15.7中耳疾病或畸形不合格。
15.8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15.9眩晕史不合格。
15.10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0.1慢性单纯性鼻炎合格。
15.10.2上颌窦炎,上颌窦粘膜囊肿个别评定。
15.11嗅觉丧失不合格。
15.12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
15.13影响功能的牙畸形及口腔、下颌关节慢性疾病不合格。
15.13.1牙龈轻度增生、萎缩、溢脓不伴有牙齿松动合格。
15.13.2牙齿咀嚼功能损失系数不超过30%合格。
15.13.3四环素牙或氟斑牙釉质无明显剥脱合格。
15.14唇裂、腭裂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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