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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圈有哪些隐藏的真正学霸?
说起娱乐圈,可能大家都认为那些演员基本学历都不高,其实不然,在娱乐圈也隐藏着不少学霸,只是可能他们平时比较低调,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
说到娱乐圈中的学霸,我第一个想到的就是脱口秀
《晓说》
的节目主持人
高晓松
。高晓松出生于1969年,北京人。在1988年时,高晓松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
清华大学
。在清华大学求学期间,完成了
《同桌的你》
等许多我们现在还喜欢听的校园民谣。大三时候,出于对电影的热爱,高晓松从清华退学,并且进入了北京电影学院导演系研究生预备班。看到这,我想对于这个学霸已经毫无意义了吧。清华啊,我们做梦都考不上的学校,人家说退学就退学,不是学霸还是啥。
第二个想到的是
黄磊
。黄磊出生于1971年,
江西南昌
人,1990年考上了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并且在
北影
取得了硕士学位。90年代的硕士,含金量应该比现在的硕士高多了,而且他毕业后直接留在北影任教,成为了很多人都羡慕的大学老师。说起黄磊,很多人不由自主的会想到他自编自导自演的电视剧
《似水年华》
。《似水年华》播出后,黄磊收获了许多忠实拥趸。我想,说黄磊是娱乐圈中的一名学霸应该也没人反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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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我想到的就是
中国台湾
演员
苏有朋
了,这个也很牛逼。苏有朋,1973年出生于中国台湾,初升高时,以全校第一的成绩考入了台湾最好的高中,高考时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台湾最好的大学——
台湾大学
,而且他在大学学的还不是表演之类的,而是机械工程。感情表演只是人家的副业。
河北省独生子女高考加分与父母社保有关系吗
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作为一项地方性计生奖励政策,在省政府未对文件修改之前,该项政策继续执行。
【拓展资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此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高考临考前有哪些隐藏的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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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为中国学生生涯中极为重要的一次考试,其成绩往往决定了学生的未来发展方向。因此,为了在这场考试中脱颖而出,除了扎实的学科知识外,还有一些“隐藏的加分项”能够帮助学生在高考中获得更好的成绩。这些加分项并不是指政策上的加分(如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等),而是指通过合理的策略和技能提升,帮助考生在考试中发挥出最佳状态的方法。
心态调整:良好的心态是高考成功的关键之一。考前的焦虑和紧张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但过度的焦虑会影响考试表现。因此,学会放松自己,保持平和的心态面对高考,是非常重要的“加分项”。可以通过冥想、深呼吸、听音乐等方式来缓解压力。
健康管理:身体是革命的本钱,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对于应对高考同样重要。考前应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安排饮食,避免吃过于油腻或难以消化的食物,以免影响身体状态和考试表现。适当的体育锻炼也能帮助提高睡眠质量,增强体力和精力。
时间管理:高效的时间管理能力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准备。考前应该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合理分配时间给不同的科目和知识点,确保全面覆盖,同时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模拟测试和错题复习。
答题技巧:掌握一定的答题技巧可以在考试中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先做简单题目再处理难题,注意审题避免因粗心大意失分,合理分配时间给每个题目,确保每道题目都有足够的思考时间。此外,对于选择题,学会排除法、猜测法等技巧也能提高正确率。
心理调适:考前的心理调适同样重要。可以通过与家人、朋友或老师的交流来释放压力,保持积极乐观的态度。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环境适应:提前熟悉考试环境,比如了解考场的位置,模拟考试当天的出行路线和时间,可以减少考试当天的紧张感和不确定性。
备忘清单:考前准备一份备忘清单,包括准考证、身份证、文具等必需品,以及考试当天需要携带的物品,可以避免考试当天因忘记带某样东西而产生不必要的焦虑。
模拟训练:通过模拟考试的方式来适应考试的节奏和氛围,可以帮助考生在实际考试中更加从容不迫。
综上所述,虽然这些“隐藏的加分项”不会直接增加考生的分数,但它们能够帮助考生以最佳的状态迎接高考,从而间接提高考试成绩。因此,考生和家长应当重视这些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在高考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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