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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考可以参加几次?
高职高考一年内可以参加一次。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和我省普通高校高职班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安排在每年12月15~26日进行。各市考生报名时间具体安排如下:惠州、湛江、茂名、梅州、河源、佛山、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市考生的预报名时间为:每年12月15日~12月18日,确认报名时间为每年12月18日~12月20日。
珠海、汕头、江门、肇庆、韶关、汕尾、阳江、东莞、中山、深圳十市考生的预报名时间为:每年12月21日~12月24日,确认报名时间为:每年12月24日~12月26日;广州市考生预报名和确认报名的时间,由广州市招生办公室在每年12月15~26日自行确定。
扩展资料:
“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作为考生录取的资格。
考生考前饮食不要因高考临近而刻意改变,在临考前的一段时间及考试期间,饮食量都不要比平时增加太多,尤其考试期间饮食不要做太大的变动,应和平时保持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高职类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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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人在河源参加高考要符合哪些条件
河源隶属于广东省,满足广东省的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条件,就可以在广东河源参加高考报名。
广东省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条件:
报考资格。
一是关于社会保险、居住证和完整学籍年限截止时间的计算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以及随迁子女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统一为2017年8月31日。
二是关于办理居住证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在2014年9月1日前已办理居住证,且持有的居住证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
三是关于合法稳定住所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父亲或母亲住所为农村自建房或单位宿舍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按《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到当地派出所或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了居住手续的予以认定。
四是关于3年完整学籍的问题。拟2017年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其在我省参加中考,但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所在地与父亲或母亲工作所在地为广东省内不同地市的予以认定。
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资格审核的具体情况按《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指引》(见附件)执行。请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做好2017年随迁子女报考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附近具体条件:
我河源户口,小孩在东莞就读,能考高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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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东莞就读初中,原则上可以在东莞参加中考,就地入学;但还符合广东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规定,可与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参考第二条。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随着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问题日益突出。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认真按照〔2012〕46号文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因地制宜推进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2〕46号文规定要求,对在当地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根据当地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
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准入条件,因地制宜制订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已经放开或部分放开中考的地区,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不能发生中断现象。
三、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结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制订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实施办法。
(一)积分入户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自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二)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4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并可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三)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6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四)其他。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子女,自2014年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同意,可在我省借考,但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
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订。必要时,可视实施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考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四、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全面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居住、社保信息和流动趋势,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变动和随迁子女的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为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和流入地本地学生升学考试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量较大的地级以上市,要依据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人数规模,采取有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争取国家相应增加招生计划,既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又保障本地户籍考生高考录取比例不受影响。对不符合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要加强与流出地的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加大建设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把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资助范围,加大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切实提高规范化学校办学条件,充分挖掘办学潜力,增大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积极为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省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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